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4
四十四、工友死亡,除發給遺屬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
        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
        並得依本規則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
        本俸俸額計算,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屬領受。由遺屬共同支付
        者,依各遺屬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屬者,得由本署指定人
        員代為殮葬。
        工友遺屬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
        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三十一點規定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