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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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僱用工友時應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四)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五)學歷證件影本。
    技術工友,除應依前項規定查驗並繳交證件及表件外,如有規定應具
    備專業證照者,應查驗並收繳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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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修正僱用工友應繳資料及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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