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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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友服勤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二)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
      高聲喧嘩。
(三)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
      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四)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周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
      應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五)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六)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
      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七)同事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八)不得洩漏本署機密;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九)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署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署或擅自攜帶公物外
      出。
(十)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署聲譽之行為。
(十一)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或打卡。但因工作性質
        特殊,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現行第六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均屬工友服務應注意事項,爰合併於本點訂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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