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比照本署職
    員之規定。但有延長其工作時間之必要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
    法調整辦理。但五月一日勞動節,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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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修正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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