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工
    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服務單位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
    時間。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