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延長
    工作時間。
    女性工友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因天災、事變
    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女性工友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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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一、將現行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合併於本點訂定。
二、本點規定女性工友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惟倘因天災、事變
    或突發事件時,本署工友仍需輪班支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爰依勞動基準
    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增加例外規定之文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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