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所稱升遷。係指下列情形:
(一)升任職務列等表所定較高職等之職務。
(二)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調為主管職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較高職等之職務,包括職務列等表中最高職等相同而
    最低職等較高之職務。
    本署依職列等高低及職務運用情形訂定升遷序如下,已為逐級辦理升
    遷之準據:
    科長;技正、視察、秘書;專員;技士、科員;辦事員、技佐;書記
    。
    其中技佐擬調任技士或科員時,視為同一升遷序列。
    第三、四項同一升遷序列職務間之調任,非屬本要點所稱之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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