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辦理升遷考核,應組織甄審委員會,其執掌如下: (一)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格之審查 。 (二)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三)升遷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四)外補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 (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前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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