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委任(警佐)官等以上職務出缺,除依其他法令規定遞補及同職 務列等人員調任外,以下列升任順序為原則: (一)具有出缺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之次一層級職務人員。 (二)合於權理出缺職務之次一層級職務人員。 前項應經升遷考核之職缺,如因業務需要外補人員時,其資格條件應 以優於本署具有該出缺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之次一層級職務人員為原則 ,並提甄審委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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