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本署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升遷考核:
(一)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但何計任本署同一層級職務一年以上者,或任
      職本署滿半年,何計任消防機關同職務列等職務一年以上者,或本
      署次一層職務人員皆未滿一年時,不在此限。
(二)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者。
(三)最近二年內會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或降級處分,或最近一年內會
      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處分、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會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四)最近三年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五)帶職帶薪進修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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