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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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下列人員如無本要點七第二至第五款情事,且其工作績效優異者
    ,得免經升遷考核優先升任: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原任跨列薦任官等之委任官等職務,升同任一職務薦任官等者。
(二)經主管職務培育發展訓練結業,成績優良,於升任所培育之主管職
      務者,或經核定代理主管職務半年以上,表現優良,於升任所代理
      之主管職務者。
    前項合於優先升任條件者不只一人時,應依照本要點資績評分規定辦
    理,則優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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