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救護紀錄表記錄原則 採一傷病患一表且依項別完全填具,但遇有大量傷病患、現場未發現 傷病患、拒絕送醫等情形,或勤務為待命性質、中途取消、由他分隊 接替(續)造成勤務終(停)止等得不完全填具。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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