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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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護紀錄表記錄原則
    採一傷病患一表且依項別完全填具,但遇有大量傷病患、現場未發現
    傷病患、拒絕送醫等情形,或勤務為待命性質、中途取消、由他分隊
    接替(續)造成勤務終(停)止等得不完全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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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8/31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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