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時,應詳為審核並簽奉核定後為之。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
一、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時,應詳 為審核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將個人資料 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俾以管理查核,爰明定第二項。 三、總統政見執行追蹤事項之人權政策(編號 286)關於「政府資料庫不得恣意聯結 、濫用個人資料、侵害人民隱私」之執行,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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