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署遇有本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 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 人。
為使當事人迅速知曉個人資料遭到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其他方式侵害,爰依本法第 十二條規定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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