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2
二十二、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署指定之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2/09/02
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要求,爰明定本署指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
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