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署指定之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要求,爰明定本署指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 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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