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3
二十三、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分級分類管理,並針對接觸人員
        建立安全管理規範。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2/09/02
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本署應針對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並應參考行政院及本署資訊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針對可能接觸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
,建立人員安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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