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本署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用 本要點。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 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爰明定受本署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 適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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