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各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資通作業中心:
      1.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等文件之制訂、修訂及保管。
      2.規劃及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內部人員認知與教育訓練計畫。
      3.規畫與協調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活動持續運作,包括個人資料檔案
        盤點、維護、隱私衝擊與風險分析作業等。
      4.確立並啟動個人資料檔案之軌跡資料檔記錄與保存機制。
      5.執行網路防護及資訊安全監控事項。
      6.資訊安全事故通報。
      7.資訊安全應變相關活動之聯繫、協調。
      8.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之制訂。
(二)綜合企劃組法制科:協助辦理當事人依法提出個人資料相關訴訟求
      償事宜。
(三)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
      1.個人資料檔案外洩事件足以影響本署聲譽時,發布外洩事件發生
        單位擬定之聲明稿或發言稿。
      2.負責於事件發生時大眾傳播媒體之應對與聯繫。
(四)政風室:協助辦理個資管理之稽核及綜整調查事項。
(五)各單位個資聯絡窗口:各單位主管指派一名為單位個資聯絡窗口,
      其職責如下:
      1.協助該單位執行本小組決議事項,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機制。
      2.協助該單位執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活動,包括個人資料檔案盤點
        、檔案安全維護等。
      3.通報該單位個人資料事故,協助進行相關個人資料事故應變及處
        理。
      4.依該單位權責處理當事人依法提出個人資料權利之請求事宜。
      5.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6.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14
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二點說明二。
106/11/14
配合署內業務單位重新編組,將「秘書室公關科」修正為「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
,並修正其辦理事項為「發布」外洩事件發生單位擬定之聲明稿或發言稿。
102/09/02
為落實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公務機關應公開事項及應指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檔案
安全維護等規定,並妥適處理當事人依據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權利
向本署提出之請求,爰規定各單位應辦理或考核前述相關事項之執行,以確實執行本
法相關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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