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署個人資料各單位聯絡窗口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五)本署個人資料各單位聯絡窗口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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