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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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署個人資料各單位聯絡窗口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五)本署個人資料各單位聯絡窗口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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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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