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署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署依適當方式公開 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
明定本署保有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項目,將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以適當方式供公眾 查閱,並以本署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為限。其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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