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 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或請示主管機關。
本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各單位於執行上有疑義者,應由各單位個資聯絡窗口報請本小組研議或請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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