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單位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但符合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為使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為本署所蒐集、本署進行蒐集之目的、資料類別、利用相 關事項及當事人所得行使之權利等,爰明定除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各 單位於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六款事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