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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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但符合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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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2
為使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為本署所蒐集、本署進行蒐集之目的、資料類別、利用相
關事項及當事人所得行使之權利等,爰明定除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各
單位於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六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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