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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7
二十七、本署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用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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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2/09/02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
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爰明定受本署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
適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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