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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辦法設置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
    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管線時,位置、構造及設備監造人
    應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消防機關並得視需要隨時派
    員前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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