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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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如表三),檢附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查驗表(
      同表一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三)、儲槽完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儲槽
      以外場所免附)、設備安裝施工測試照片或簽證文件、使用(雜項
      )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相關證明文件資
      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
      正。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起造人
      與位置、構造及設備裝置人,並由位置、構造及設備裝置人攜帶其
      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位置、構造及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
      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位置、構造及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
      紀錄表(如表四),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
      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複查,
      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
      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竣工現場設置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與原審訖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
      有異者,於不影響其功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另有關建
      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
      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
      完整竣工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一次報驗。
(五)消防機關完成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位置、構造
      及設備圖說者,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位
      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其位
      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
      章後,消防機關至少留存二份列管檢查,餘交起造人留存。
(六)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圖二。
顯示附件圖表
  1. 表一之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PDF
  2. 表一之二之一: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噴漆、塗裝及印刷作業)□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PDF
  3. 表一之二之二: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清洗作業)□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PDF
  4. 表一之二之三: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淬火作業)□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PDF
  5. 表一之二之四: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鍋爐設備)□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PDF
  6. 表一之二之五: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油壓設備)□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PDF
  7. 表一之二之六: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切削及研磨設備)□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PDF
  8. 表一之二之七: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熱媒油循環設備)□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PDF
  9. 表一之三: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七條).PDF
  10. 表一之四: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十八條).PDF
  11. 表一之五: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二十一條-獨立、專用、一層建築物).PDF
  12. 表一之六: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二十二條-獨立、專用、二層以上建築物).PDF
  13. 表一之七之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二十三條-建築物一部分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PDF
  14. 表一之七之二: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供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一部分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PDF
  15. 表一之八: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二十四條-未達管制量50倍/獨立、專用、一層建築物).PDF
  16. 表一之九: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二十五條-高閃火點/獨立、專用、一層建築物).PDF
  17. 表一之十: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二十六條-高閃火點/獨立、專用、二層以上建築物).PDF
  18. 表一之十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二十七條-高閃火點、未達管制量50倍/獨立、專用、一層建築物).PDF
  19. 表一之十二: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二十八條-第5類有機過氧化物及A型、B型自反應物質/獨立、專用、一層建築物).PDF
  20. 表一之十三: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三十條-高閃火點物品).PDF
  21. 表一之十四: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三十、三十一條-高閃火點物品以外).PDF
  22. 表一之十五: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三十三條-一層建築物).PDF
  23. 表一之十六之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一層以上建築物).PDF
  24. 表一之十六之二: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一層以上供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PDF
  25. 表一之十七: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三十七條-高閃火點物品以外).PDF
  26. 表一之十八: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三十九條-高閃火點物品).PDF
  27. 表一之十九: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第三類烷基鋁及烷基鋰、第四類乙醛及環氧丙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以外).PDF
  28. 表一之二十: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類烷基鋁及烷基鋰、第四類乙醛及環氧丙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PDF
  29. 表一之二十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六十六、六十八條).PDF
  30. 表一之二十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六十七、七十、七十二條).PDF
  31. 表一之二十三: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概要表/□查驗表(辦法第六十九、七十三條之一).PDF
  32. 表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查驗申請書.PDF
  33. 表四:○○縣(市)政府消防局位置構造設備查驗紀錄表.PDF
  34. 圖二: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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