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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次日起十
    個工作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
    要延長,並通知起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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