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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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作業方式:
一  地方消防機關對所轄已完成救災資訊庫建置之場所及符合管理辦法第
    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設場所應指導其負責人或保安監督人上網更
    新資料(包括:基本資料、外觀圖、地理位置圖、內部配置圖、救災
    器材設備、公共危險物品名稱分類數量、防護計畫書及防災計畫書等
    )。
二  地方消防機關應分別於每年四月及十月通知負責人或保安監督人進行
    資料更新作業,並限期於一個月內完成。
三  符合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或保安監督人於完成資料更新作業後,應將有
    關書面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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