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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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注意事項:
一  地方消防機關應建立所轄「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救災資訊
    庫」網站,並負責維護更新。
二  地方消防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救災
    資訊庫」操作使用講習訓練,其訓練對象以消防人員及保安監督人(
    或負責人)為主。
三  與本案有關之法令,有修訂時,均應依新修正之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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