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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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進駐機關(單位)平時整備事項如下:
(一)於各備援中心建置與整備緊急應變作業所需之軟體、系統、資料庫
      、地圖、簡報等相關資料,並定期更新。
(二)檢討現行輪值機制,以確保長途進駐中部、南部備援中心時,輪值
      人員能有效發揮進駐效率與應變作業效能,並兼顧各進駐機關(單
      位)既有業務之運作。
(三)加強所屬進駐輪值人員啟動及進駐備援中心各項緊急應變作業事項
      之教育訓練及演練。
(四)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各相關機關平時應
      整備並有效掌握所屬及權管各項鐵路、公路、船舶、航空器、公務
      車輛等交通運輸資源,於備援中心啟動及運作期間而有使用必要時
      ,協助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進駐人員之交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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