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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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備援中心之功能如下:
(一)作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受損致無法正常運作或不適宜運作時之
      替代應變中心。
(二)作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分組之前進協調所。
(三)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災害防救人員平時災防教育訓練、兵棋推演或
      演習之場所。
(四)其他因應特殊、重大災害或災害發生地點需要,作為防救災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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