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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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備援中心之啟動時機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受損致無法正常運作或不適宜運作,經中央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或國安單位通知內
      政部(消防署)啟動時。
(二)發生重大災害須成立前進協調所或防救災據點,經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指揮官指示時。
(三)供平時災防教育訓練、兵棋推演或演習使用,經主辦機關於十日前
      以書面函請內政部(消防署)同意時。
(四)其他緊急或特殊需要,經主辦機關洽商內政部(消防署)同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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