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備援中心運作之需求趨緩時,得依前揭運作相關規定縮小編組規模,
    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應予歸建,並由其他進駐人員
    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備援中心已無運作需求時,得依前揭運作
    相關規定撤除進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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