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 5 點第 1 款所定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係就第 5 點申請個 別認可之容器,依批次抽樣施以檢驗,批次、試驗方式及補正試驗規 定如下: (一)個別認可批次之認定 在同一年月日以同一種材料製造同一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之容器,每 900 只為 1 批(不足 900 只,以 900 只計)。 (二)個別認可方式如下: 1.每批容器隨機抽取 3 只送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其中 2 只分別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容器爆裂試驗;另 1 只依序進 行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上開試驗之方法 及判定基準依 CNS 15542 之規定辦理,如試驗通過,則該批容 器視為合格,若有未通過試驗之項目,該批容器得針對未通過試 驗項目申請補正試驗 1 次。 2.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下列步驟進行: (1)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容器爆裂試驗之補正試驗,應各隨機抽取 1 只容器辦理試驗;另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 試驗之補正試驗,隨機抽取 1 只容器進行試驗,並均應通過 試驗。 (2)補正試驗通過,則該批容器視為合格(但第 1 次抽樣未通過 試驗容器除外);倘仍有容器未通過補正試驗,則該批容器應 全數視為不合格。 3.所有完成個別認可試驗之抽樣容器應予銷毀。 4.合格容器瓶身之處理 (1)檢驗合格容器應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及合格標示,前 述證明資料應由申請人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分別保留 一份,以供日後查考。 (2)容器應標記下列事項。 A.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 B.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 5.新出廠液化石油氣容器經認可合格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 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圖示如下),由製造商、進口商列印資料後 附加於合格容器護圈,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字型:標楷體。 (2)欄位尺寸: A.「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 重」、「容器號碼」及「製造場代號」欄位為 27.5 mm(長 )x 10 mm (寬)。 B.「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為 55 mm(長)x 9.5 mm(寬) (3)材質:PET 貼紙、金屬或經本部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
一、因合格標示警語須以簡單易懂用語提醒民眾使用液化石油氣安全,爰修正合格標 示附加警語內容第 1 點為「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考量瓦斯鋼瓶合格標示係採用金屬材質,爰修正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為「PET 貼紙、金屬或經本部指定之材質」。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