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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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服務
    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7
本點未修正。
103/05/23
明定訂定目的,係為執行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服務時數之認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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