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
二、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之範圍如下:
(一)義勇消防人員。
(二)登錄有案之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7
本點未修正。
103/05/23
明定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適用對象。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