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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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之服務時數,指從事下列協勤項目之時數:
(一)消防、災害防救及緊急救護工作。
(二)支援前款工作之演習、宣導及教育訓練。
(三)備勤。
(四)其他協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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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7
本點未修正。
103/05/23
明定民力組織成員協勤項目,主要以消防勤務為主,與勤務無關項目不予計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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