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務時數認定:自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 通報前往協助執行前點勤務起至人員返隊止。但備勤人員之服務時數 ,依實際備勤時數認定之。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 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服務時數計算。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