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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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流程:
(一)義勇消防人員:
      1.由消防分隊依各次協勤事項詳予記錄,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服
        勤紀錄彙整完竣。
      2.送大(中)隊核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
        審核。
      3.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經審核完成後,責
        由指定單位登錄內政部消防署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
(二)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1.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協助服
        勤人員名冊及時數提報該轄消防分隊彙整。
      2.消防分隊彙整服勤紀錄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港務消防大隊審核。
      3.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經審核完成後,責
        由指定單位登錄內政部消防署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
(三)跨直轄市、縣(市)支援協勤,由被支援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防局,將支援協勤民力組織人員之時數,送支援之消防局辦理登
      錄內政部消防署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7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
103/05/23
明定作業流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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