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6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應定期查核服務時數登
    錄情形,內政部消防署每年應定期督核。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7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
103/05/23
明定服務時數登錄查核制度。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