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自志願服務法修正生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 日)起,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檢附照片二 張並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送所屬分隊層轉消防局或港務消防大 隊審核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或港務消防大隊開立 證明(如附表二),移請轄區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配合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志願服務榮譽卡核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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