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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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自志願服務法修正生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
    日)起,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檢附照片二
    張並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送所屬分隊層轉消防局或港務消防大
    隊審核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或港務消防大隊開立
    證明(如附表二),移請轄區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7
配合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103/05/23
明定志願服務榮譽卡核發流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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