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者,應於異動次日起十五 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隨時掌握專業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之人力情形,爰參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 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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