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 託契約: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徇私舞弊。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五)辦理認可業務有不實之情事。 (六)所辦理之認可業務與認可作業計畫內容不符,且情節嚴重者。 (七)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者。 (八)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九)辦理認可業務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 或廢止。 (十)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為確保民眾對專業機構認可試驗品質及專業之信賴,參考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依其辦理認可業務內涵,明列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契約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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