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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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
      託契約: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徇私舞弊。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五)辦理認可業務有不實之情事。
  (六)所辦理之認可業務與認可作業計畫內容不符,且情節嚴重者。
  (七)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者。
  (八)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九)辦理認可業務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
        或廢止。
  (十)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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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07/04
為確保民眾對專業機構認可試驗品質及專業之信賴,參考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依其辦理認可業務內涵,明列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契約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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