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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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除前點第七款及第八款外,經終止委託契約之專業機構,於契約終
      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專業機構。
      前項情形,專業機構應將未完成之認可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
      指定之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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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07/04
參考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經終止委託契約之專業機構,重新
申請成為專業機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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