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除前點第七款及第八款外,經終止委託契約之專業機構,於契約終 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專業機構。 前項情形,專業機構應將未完成之認可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 指定之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參考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經終止委託契約之專業機構,重新 申請成為專業機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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