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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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申請案件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資格(申請資格審查表如附表
      四)。
(二)實地審查:
      1.經資格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延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
        人員組成五人以上審查小組,進行實地審查。
      2.實地審查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審查項目、內容及配分如附
        表五,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
    前項審查過程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機構說明、補正、修正容
    器認可作業計畫書內容,申請機構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顯示立法理由
103/07/04
為使申請機構了解專業機構之審查方式,爰參考「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
構評選規定」第五點,明定其審查項目、程序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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