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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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
    者,由申請機構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處
    所簽訂委託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者,視為放棄。
    前項委託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委託費用、各期支付方式及條件,
    應於委託契約中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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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04
一、參考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五點之審
    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機構,並經第三點之書面審查或實地審查合格者,得
    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委託契約。
二、第二項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其有效期限為兩年。另對於委託條件
    及各期付款金額及條件應於契約中明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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