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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檢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
    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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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07/04
為使專業機構確實詳載所執行認可業務之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財產清冊、認
可收支損益表、預算書、決算書及相關技術文件等,並予以建檔、保存供稽核,參考
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五二、五十三規定,明定上開認可試驗報告等文件之最低保
存年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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