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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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專業機構調閱認可業務、設備、財務收支相關文件
    或派員查核認可業務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令其報告,專業機構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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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07/04
為查核專業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業務執行情形,參考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五十五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定
期、不定期無預警方式,派員至委託機構查核認可業務、設備及財務收支情形,專業
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防其不當或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產品流通至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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