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共危險物品判 定機構(以下稱公告機構)之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