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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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本部申請為公告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序排列裝訂成冊,共
    十份):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或學校立案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試驗場所證明文件。
(六)試驗裝置(器具)及化學品清冊,內容應包含:名稱、品牌形式、
      數量及照片。並應檢附最近一年內試驗裝置(器具)之校正證明文
      件。
(七)公共危險物品試驗及判定各單項檢查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書。
(八)公共危險物品試驗及判定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表單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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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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