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判定機構公告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部申請延展,經審查合格者,予以延展二年。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或學校立案證明文件。 (三)試驗裝置(器具)與化學品清冊及最近一年內試驗裝置(器具)之 校正證明文件。 (四)專責人員名冊、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如薪資扣繳憑證、勞 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等足資證明文件)。 (五)試驗及判定文書建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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