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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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定機構公告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部申請延展,經審查合格者,予以延展二年。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或學校立案證明文件。
(三)試驗裝置(器具)與化學品清冊及最近一年內試驗裝置(器具)之
      校正證明文件。
(四)專責人員名冊、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如薪資扣繳憑證、勞
      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等足資證明文件)。
(五)試驗及判定文書建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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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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